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及设置标准,制定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