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建成区以外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成区以外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