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建成区以外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建成区以外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