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污损、移位、缺失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经依法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防污、安全防围设施。挖掘完工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现场、恢复原状,防止影响市容。

市区范围内的闲置土地、待建用地,其临街一侧应当设置围墙或者围挡。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