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主要街道临街的建筑物外立面或者顶部装饰装修、搭建雨棚、遮阳蓬帐,安装太阳能板、空调外机、防盗网等设施设备,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统一规范设置。

主要街道临街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外立面、屋顶、阳台、窗外、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的物品。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造;逾期未改造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