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及其他公共场所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从事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等活动。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从事洗车、加工、维修、废品收购、屠宰等活动。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