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参与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宣传,对危害饮用水源水质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