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设施的建设与维护、水质监测、污染源治理、生态补偿、奖励等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保护和改善饮用水源保护范围的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