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在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地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组织村(居)民制定保护饮用水源水质的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动员村(居)民积极参与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