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负责分散式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指导与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海事、渔业、农业农村、林业、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