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项规定使用剧毒或者高残留农药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八项规定,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和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内滥用抗生素、激素类化学药品或者使用冰鲜杂鱼虾饲料进行水产养殖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