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水环境危险防控和评估,全面调查饮用水源流域范围内重点环境危险源和环境敏感点,建立环境危险源数据库。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