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本市实行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制度。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监测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开水质信息。监测标准和频率依照国家、省的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的水质监测工作,并在固定场所向当地村(居)民公示。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水质取样送检工作。

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的水质监测标准参照国家、省的相关技术规范执行。河流型、湖库型的监测频率每半年至少一次,其他类型的监测频率每年至少一次。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