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其他不正当的方式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二)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以及废弃矿坑储存放射性物品、有毒化学品、农药等;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开发建设、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源。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