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其他不正当的方式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废弃物;(二)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以及废弃矿坑储存放射性物品、有毒化学品、农药等;(三)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开发建设、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源。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