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依法征收林地、林地租用、提高补偿标准等方式,将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鼓励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的林地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