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依法征收林地、林地租用、提高补偿标准等方式,将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鼓励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的林地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