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备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保护参照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保护标准执行。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