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采用炼山、全垦方式更新造林;禁止滥用抗生素、激素类化学药品或者使用冰鲜杂鱼虾饲料进行水产养殖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