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源保护范围的划定及调整第十六条有效因饮用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备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或者调整,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因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的划定或者调整,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相关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协商解决。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