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因饮用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备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或者调整,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因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的划定或者调整,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相关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协商解决。

Local Regulations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