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公布饮用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备用饮用水源保护区、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的名称及范围,对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实行目录化管理。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