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源保护范围的划定及调整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公布饮用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备用饮用水源保护区、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的名称及范围,对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实行目录化管理。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