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七条有效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迷信和邪教学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的名义从事下列活动:(一)散布谣言;(二)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三)编造、传播淫秽、暴力、恐怖等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四)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破坏民族团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