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迷信和邪教学说。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的名义从事下列活动:

(一)散布谣言;

(二)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

(三)编造、传播淫秽、暴力、恐怖等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

(四)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破坏民族团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