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六条有效车站、机场、码头、地铁、公园、景区、商场、影剧院、广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利用宣传栏、橱窗、画廊、电子显示屏以及摆放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读物等形式,宣传哲学社会科学知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