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高州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第二十三条有效水库保护区所在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第三方治理方式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委托给具有相应治理能力的单位独立运营。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护运营,未经批准不得停运。污水管网运营单位或者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发现排污单位超标排放废水的,应当及时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