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高州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高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水库保护区所在镇建立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保障和监督其正常运营。水库保护区所在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日常运营。鼓励建设净化沼气池、人工湿地等设施,增强治污能力,防止生活污水污染水库水质。污水收集管网尚未覆盖的地区,餐饮、娱乐、车辆维修清洗等可能产生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设置隔油和残渣过滤设施等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排放物污染水质。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