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高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助资金和设施设备等方式积极参与高州水库水质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