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高州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范围的划定第十二条有效高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和集雨区域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界碑、界桩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和破坏水库保护区界碑、界桩及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