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高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和集雨区域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界碑、界桩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和破坏水库保护区界碑、界桩及警示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