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质标准;集雨区域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