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高州水库水质保护区(以下简称水库保护区)的范围,包括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高州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以及集雨区域保护区。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包括以高州水库良德库区向市区供水点为中心的8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以高州水库石骨库区向市区供水点为中心的1500米范围内的水域。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范围,包括高州水库90米正常水位线内除一级保护区外的全部水域和入库河流上溯3000米以内的河段水域,高州水库90米正常水位线向陆纵深1000米内的集雨区域,以及相应入库河流二级保护区水域两岸向陆纵深200米内的陆域。
饮用水源准保护区的范围,包括高州水库入库河流上溯至10000米除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外的河段水域及其两岸向陆纵深200米内的陆域。
集雨区域保护区是指除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外的高州水库上游的所有集雨区域。集雨区域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