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和协调,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并可以根据辖区工作需要,在乡(镇)、街道派驻综合执法机构,履行综合执法的具体职责。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