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审批、园林绿化等城市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