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制定城市管理目标,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据相关职责组织、引导、动员辖区居民参与城市管理。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