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教育督导条例/第四章 督导结果应用第三十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可以对教育督导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情况通报,督促被督导单位限期整改。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及时总结、推广被督导单位教育管理实践中的有效做法。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督导结果,分析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的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以及教育教学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对教育管理和改革提出建议。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