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教育督导报告和评估报告、监测结果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并作为制定教育政策、作出教育决策和安排教育项目的重要参考。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