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教育督导条例/第四章 督导结果应用第二十九条有效经常性督导结束后,督学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教育督导报告。综合督导或者专项督导结束后,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提交教育督导报告。教育督导报告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教育督导信息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