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督导实施第二十七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教育发展现状和实际需要,开展相关教育质量评估和监测活动,发布教育质量评估报告、监测结果。教育督导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前款规定的活动。教育督导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专业服务,出具的评估报告和监测结果应当真实、客观、全面。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教育督导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监测结果作为实施教育督导的重要参考。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