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督学与被督导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情形的,应当回避。

督学的回避由督学本人或者被督导单位向指派督学的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申请,由教育督导机构决定。

教育督导机构发现督学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直接决定督学的回避。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