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督导实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实施教育督导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听取被督导单位的情况汇报;(二)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三)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进行其他现场考察;(四)参加有关工作会议或者组织召开座谈会;(五)开展问卷调查、测评、个别访谈;(六)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督导方式。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