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督导实施第二十一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每五年至少实施一次综合督导或者专项督导。教育督导机构对所辖学校每三至五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并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开展专项督导。责任督学对其挂牌督导的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办学不规范、受到举报并查证属实的学校,应当增加专项督导或者经常性督导的次数。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