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本市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儿童。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特殊教育机构设立残疾儿童学前班。

支持、鼓励社会公益性组织兴办招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启智班等,对残疾儿童进行心理康复、智力开发、行走定向及听力、视力、言语、肢体等功能训练。

残疾人康复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保障机构内的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