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督学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督学是受教育督导机构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任免。兼职督学由教育督导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和程序聘任。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