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督学管理第十九条有效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应当出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教育督导机构颁发的督学证,遵守教育督导的有关规定,接受学生及其家长、教师和社会监督。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支持保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