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第三方专业评估监测机构应当按照教育督导评估监测标准和规程,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监测工作,接受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三方专业评估监测机构接受教育督导机构的委托开展评估监测的,不得向被评估监测单位收取费用,不得接受被评估监测单位的财物,不得出具虚假的评估监测报告。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