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取得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不得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不得将特许经营权交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

企业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或者将特许经营权交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天然气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可以缩短特许经营期限,或者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