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天然气特许经营第二十五条有效取得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不得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不得将特许经营权交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企业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或者将特许经营权交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天然气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可以缩短特许经营期限,或者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