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天然气特许经营第二十四条有效天然气经营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向天然气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天然气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限不变。天然气经营企业经营类别、经营区域(站)、供应方式等发生变化,或者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向天然气管理部门重新申请天然气经营许可,原天然气经营许可证应当依法收回并注销。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