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统计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业务接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乡镇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