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业务接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乡镇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