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统计业务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为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本行业统计活动,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