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统计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取得的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统计资料报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应当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留存。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