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取得的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统计资料报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应当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留存。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